作者: 海华德(Percy W. Heward)
文件编号: BCTH45134
“儿童在责任年龄之前死亡。似乎所有的圣经教师都同意他们得救了。但这不就与普救论的教导一致了吗”?
我们不知道“责任年龄”是多少,但我们确实意识到 弗1:3和 诗57:5,以及任何人——无论多么年幼,都需要基督的宝血。这在 出13:13,15中得到预示(所以在逾越节,长子的年龄并不影响血的必要性)。并且,相反,那从童女而生的无玷污的一位使我们想起,我们生来就失丧了。我们不知道有些人多年幼就能信主(太18:6; 21:16)。神主权的恩典被在 路1:15中看见。太2:17,18,以及 耶31:16中的安慰和应许,想要阐明对很多那些死在婴幼儿期之人的确定包含——同样靠着基督宝血的能力。但这绝不是普救论(即认为所有人终将得救之说);它取决于 神的主权,不如说,它强调了绝没有普救论,因为部分的确凿证据表明,那些被定罪之人被宣布为有“所行的(即:行为)”(启20:12,15),这一特征,神并不认为婴儿具有(拿4:11)。若要问“神是否将祂的真理带给那些突然死在婴儿期之人,还是他们在死前或死后的那一刻获得了完全成长和消除无助的能力?”当 神没有启示时,我们会选择沉默。我们欢喜地知道,祂是完全的和无限的,当面纱揭开之时,我们将再次称赞祂那完全之道(诗18:30)。